发布者:杨卫勤|时间:2025年03月20日|435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本人接受被告人王某家属的委托,为王某提供辩护。因王某与张某 把从租赁公司租赁来的车辆,通过虚假的手段把握车辆登记在张某名下,然后张某将车辆以质押给被害人的方式向被害人进行借款,导致多名被害人在使用车辆过程中,车辆突然被租赁公司开走,被害人在车、钱两空情况下,选择报警。本案是以合同诈骗罪逮捕,涉诈金额近30万元。本人介入以后,通过审查本案证据,已构成犯罪,就选择有罪从轻辩护,以从犯等为辨点,在审查起诉阶段,检察院王某以合同诈骗(从犯)签署了认罪认罚,量刑有期徒刑两年。另外,从本人介入以后,就交待家属逐个去找被害人协商谅解一事,在本人指导下家属与多名被害人沟通都比较顺利。但当案件移送至法院第一次开庭后,法院以公诉机关将合同诈骗变更为诈骗罪为由,通知重新开庭。做刑事辩护的律师都知道,对本案涉诈数额30万元而言,如合同诈骗,则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巨大的标准为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,而诈骗罪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数额巨大标准为5万元,所以诈骗罪相较于合同诈骗而言,诈骗罪显然处罚较重。现王某罪名变更为诈骗罪,本人顿时压力加重, 担心刑期加重,于是庭后多次与承办检察官、法官联系沟通,关键是通过本人及家属前期的铺垫和后期的努力,各被害人对罪名变更后王某量刑两年的期徒刑均没有意见,所以法院最终采纳了本人的意见,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两年,并处罚金。后因本案有其他特殊原因,无法适用缓刑,虽有遗憾,但无愧于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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