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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与中国XX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、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
发布者:杨卫勤|时间:2020年06月09日|374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A与中国XX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、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
卫辉市人民法院
民 事 裁 定 书
(2014)卫民初字第116号
原告A,
委托代理人A,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,
被告中国XX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,
负责人A,总经理,
被告A,
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中国XX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、B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,原告于二○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
经审查,本院认为,原告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,应予准许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
案件受理费90元,由原告负担,
审判员  A
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四日
书记员  B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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